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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拓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咸宁市拓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石明辉
浙江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隆盛(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咸宁市拓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拓某混凝土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斌,拓某混凝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明辉。
被告浙江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某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飞龙,广某建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隆盛,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六建)。
法定代表人陈启富,南京六建总经理。
原告拓某混凝土公司诉被告广某建筑公司、南京六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明辉、被告广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隆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京六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2010年2月8日,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甲方)、广某建筑公司(乙方)、南京六建(丙方)三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新建太乙国际温泉度假村酒店。实际建设人是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承建人是南京六建。因该合同广某建筑公司无签章,故对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2011年3月1日,南京六建与南京六建项目部签订太乙国际温泉度假村酒店建筑工程责任承包合同,属其内部承包合同,即南京六建项目部行为就是南京六建行为。故南京六建项目部经理唐兴富在合同代理人(栏)签名与拓某混凝土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应视为南京六建行为。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拓某混凝土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其义务,被告南京六建虽已与原告进行了结算,支付了部份款项,还下欠款项不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应负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该工程的实际建设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原告收回下欠款项。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南京六建支付下欠的商品混凝土款、支付违约金,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酬情按日万分之三予以计算。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南京六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拓某混凝土公司支付下欠的商品混凝土款598498.30元;按其合同约定承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息万分之三计算,从2012年6月30日起算至给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拓某混凝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85元,由被告南京六建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咸宁市工行泉山支行;帐号:17×××89-222;汇款用途:XXX的上诉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2010年2月8日,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甲方)、广某建筑公司(乙方)、南京六建(丙方)三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新建太乙国际温泉度假村酒店。实际建设人是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承建人是南京六建。因该合同广某建筑公司无签章,故对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2011年3月1日,南京六建与南京六建项目部签订太乙国际温泉度假村酒店建筑工程责任承包合同,属其内部承包合同,即南京六建项目部行为就是南京六建行为。故南京六建项目部经理唐兴富在合同代理人(栏)签名与拓某混凝土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应视为南京六建行为。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拓某混凝土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其义务,被告南京六建虽已与原告进行了结算,支付了部份款项,还下欠款项不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应负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该工程的实际建设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原告收回下欠款项。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南京六建支付下欠的商品混凝土款、支付违约金,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酬情按日万分之三予以计算。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南京六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拓某混凝土公司支付下欠的商品混凝土款598498.30元;按其合同约定承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息万分之三计算,从2012年6月30日起算至给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拓某混凝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85元,由被告南京六建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劲松
审判员:朱仲民
审判员:李汉华

书记员:曾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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