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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鑫公司)、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恒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鑫公司),住所地咸宁市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杜正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琳,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恒基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肖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线,恒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汇鑫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乐园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十六潭公园。
法定代表人:杜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汇鑫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乐园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游乐园管理,农业、旅游、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广告策划、物业服务、餐饮等等。法定代表人为杜正平。十六潭公园归该公司管理。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宏鑫公司与恒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有需方宏鑫公司盖章并有公司授权负责人许长江签字。合同生效后,恒基公司依约履行。其后,许长江在调价函上签字认可并出具分期偿付货款承诺书的行为均是该合同的履行过程,并有宏鑫公司在承诺书上加盖公章,表明宏鑫公司对许长江职务行为的进一步认可,故许长江的行为应视为具有宏鑫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宏鑫公司承担。宏鑫公司上诉提出公司不是合同实际履行人、许长江未取得公司授权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所需混凝土用于十六潭公园三期体育项目工程,恒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乐园公司对恒基公司送达的对账确认函也予以盖章认可,确认了所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因此,乐园公司作为十六潭公园体育项目工程的关联管理公司,对该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应与宏鑫公司共同承担偿付货款及违约责任。乐园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宏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郭华
审判员 熊红
审判员 石坚

书记员: 纪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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