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咸宁市咸安区深金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金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兴龙,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红安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包装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金源公司诉被告华源包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金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金源公司就所诉之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金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金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宁
书记员:付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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