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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丰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华某三六电机有限公司、曹卫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咸宁市咸安区丰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张萍
湖北华某三六电机有限公司
曾俊(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伍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曹卫国

原告咸宁市咸安区丰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源酒店)
法定代表人邓辉,丰源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华某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电机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泽堂,三六电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俊、伍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曹卫国,出生年月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源酒店与被告三六电机公司、曹卫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源酒店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丰源酒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源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丰源酒店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丰源酒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源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丰源酒店负担。

审判长:余学军

书记员:徐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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