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丰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张萍
湖北华某三六电机有限公司
曾俊(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伍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曹卫国
原告咸宁市咸安区丰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源酒店)
法定代表人邓辉,丰源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华某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电机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泽堂,三六电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俊、伍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曹卫国,出生年月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源酒店与被告三六电机公司、曹卫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源酒店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丰源酒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源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丰源酒店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丰源酒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源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丰源酒店负担。
审判长:余学军
书记员:徐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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