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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同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咸宁市同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官埠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朱胜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七建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榨街1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创公司与被告武汉七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创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同创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同创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大湖

书记员:毛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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