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刘昕(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张学艺
原告咸宁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锡汉,五洲置业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渡船村107国道特6号。
委托代理人刘昕,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学艺,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洲置业公司诉被告张学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洲置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五洲置业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洲置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五洲置业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建宁
书记员: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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