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民政局。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梅中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昌前(特别授权),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中,男,汉族,现住咸丰县。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民政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被执行人王某中涉嫌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中自2009年7月开始领取四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王某中、郭芬、王文娟、王葛龙四人)。2009年7月19日,王文娟因涉嫌抢劫被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并于2010年1月19日送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王文娟被刑事拘留和判刑后,被执行人王某中未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咸丰县高乐山镇城西社区委员会,仍然领取王文娟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至2017年7月,共计28340元。被执行人王某中的行为违反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17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民政局向被执行人王某中作出咸民罚先告字{2017}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被执行人王某中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18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民政局根据被执行人王某中的申请,组织听证。2018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民政局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咸民罚决字【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中在本处罚决定送达后十五日内退还所领取的王文娟最低生活保障金28340元。被执行人王某中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民政局向被执行人王某中作出咸民政罚催告字【2018】1号《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被执行人王某中未退还所领取的王文娟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民政局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咸民罚决字【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中退还所领取的王文娟最低生活保障金283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某中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民政局退还所领取的王文娟最低生活保障金28340元。二、被执行人王某中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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