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咸丰县华某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60674374H。法定代表人:翁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庾万胜,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兵,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咸丰县供电公司,营业场所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潘宗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营业场所恩施市航空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许子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超,该公司职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原告咸丰县华某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咸丰县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咸丰县华某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咸丰县华某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华某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40元,减半收取计6570元,由咸丰县华某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君
书记员:林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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