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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英某与和立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和英某
崔青亮(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和立志

原告:和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威县。
委托代理人:崔青亮,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立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威县。
原告和英某诉被告和立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愿意庭外解决为由,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和英某负担。

本院认为,因双方愿意庭外解决为由,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和英某负担。

审判长:李星辰

书记员:张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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