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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刑诉刑诉〔2020〕2252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2252号

被告人邵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邵某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装载卜某某、严谋等14名学生,从和县历阳镇第五小学出发,途径文昌北路、老巢宁路,准备将乘坐的14名学生送回家。当车行驶至老巢宁路农博城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和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检查时发现邵某驾驶的苏******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6人,实载人数为15人(学生14人,驾驶员1人),并向乘坐的14名学生收取800元至1100元不等的费用。邵某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询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查获、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不具备从事校车业务资格而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00%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国振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385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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