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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刑诉刑不诉〔2020〕339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诉刑不诉〔2020〕33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朋友石某某家中喝酒,后返回明宏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当晚19时许回家.因其女儿感冒不舒服,19时50分许,尹某某趁张某某带小孩洗澡之际,驾驶皖******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前往盛家口村委会卫生所买药。20时01分许当其驾车沿智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盛家口老村委会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尹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两份,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在审查起诉期间尹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为了购买药品,在乡村道路行驶,行驶距离较短,且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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