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新海
陈某某
董志娟
和某某
和某某
王某某
王臣玉(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苏保付
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原告和新海,系受害人和建成的父亲。
原告陈某某,系受害人和建成的母亲。
原告董志娟,系受害人和建成的妻子。
原告和某某,系受害人和建成的儿子。
原告和某某,系受害人和建成的女儿。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臣玉,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保付。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新海、陈某某、董志娟、和某某、和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第三人苏保付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新海、陈某某、董志娟、和某某、和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和新海、陈某某、董志娟、和某某、和某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新海、陈某某、董志娟、和某某、和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和新海、陈某某、董志娟、和某某、和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永岭
书记员: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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