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辉,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原告和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和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和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军兴
书记员:齐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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