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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双来与陈某某、田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和双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连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系被告田某某叔叔。

原告和双来与被告陈某某、田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双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连学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双来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抵押条款无效,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冀F×××××轿车,价值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6日,被告陈某某从原告家中将原告的冀F×××××轿车开走,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不接电话,后原告向唐县公安局报案,最终查实,被告陈某某向被告田某某借款,被告陈某某将该车抵(质)押给田某某,其行为系无权处分,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该案系原告和双来与被告陈某某、田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被告陈某某将原告所有的轿车在其向被告田某某借款中作为抵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签订抵押合同在原告所有的轿车上设立抵押,事先未取得原告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该抵押行为事后也未得到原告的追认,被告陈某某至今也未得到涉案轿车的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故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另,被告田某某诉讼中称,原告将涉案轿车给被告陈某某开走,陈某某从其处借款70000元时作了抵押,原告应向陈某某主张权利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就二被告间的借款关系应另行解决。综上所述,被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中在原告所有的涉案轿车上设立抵押,属无权处分抵押条款无效,原告要求解除二被告借款中的抵押合同无效。返还涉案轿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和被告田某某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无效。
二、被告田某某返还给原告和双来冀F×××××牌别克轿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扣押保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某某、田某某共同承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立安 人民陪审员  邸雪兰 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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