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三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周某兴
李静冰(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艾宏(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三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周某兴,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八字岭居民西区A栋22号,现为石家庄市太和电子城三层F区63号石家庄市新华区华兴雨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业主。
三
上诉人之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汉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和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三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某兴因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和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三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周某兴达成和解协议,并以此为由,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和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三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周某兴于2008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和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三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周某兴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和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三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某兴撤回上诉;
二、准许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和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三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周某兴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和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三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某兴撤回上诉;
二、准许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世文
审判员:冯胜杰
审判员:刘占魁
书记员:樊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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