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某某
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呼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呼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呼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呼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呼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呼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呼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晓君
书记员:阮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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