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齐明
游佳政(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黄某浦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方贤根(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伍发智(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佳政,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浦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磁湖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祖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贤根,系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发智,系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周齐明与被告黄某浦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周齐明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齐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齐明负担。
审判长:余俊
书记员:郭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