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佳政,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某浦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磁湖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祖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齐明与被申请人黄某浦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齐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浦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黄某福尔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浦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黄某福尔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董克标
书记员: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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