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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验军、周某某等与闫某某、武汉鑫运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验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原告:周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原告:何望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鑫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园艺花城18栋1单元1-2层2室(6)。
法定代表人:刘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良,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秀路288号。
负责人:邹大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验军、周某某、周艳、何望枝诉被告闫某某、武汉鑫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验军、周某某、周艳、何望枝于2016年11月18日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验军、周某某、周艳、何望枝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验军、周某某、周艳、何望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周验军、周某某、周艳、何望枝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汪 辉 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 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

书记员: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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