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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宜昌恒信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宜昌恒信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汕头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宜昌恒信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49元(已减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青山

书记员:车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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