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正华养老院。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爱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根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萍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周某某、孙爱兰、周杰、周根娣、周萍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20元,减半收取计13,36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笔迹鉴定费11,97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顾丽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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