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周靖某之妻。
上列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鹏、孔保玲,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40号交通大厦南副楼三层308、309房间。
法定代表人:罗慧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周靖某、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楠、河北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丛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周靖某、陈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原告并未将案件定性为不当得利,该案由系法院确定,案由是否正确,后果不应由原审原告承担。2、如果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查明案件事实不一致,法院应依法释明,而不应草率结案。3、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4、原审原告签收判决后,鉴于父子纠纷,有多位领导和朋友协调,希望能调解解决,耽误了上诉期,协调至今两年时间未果,无奈之下提出申诉。要求:1、撤销本院(2014)丛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原审被告将拆迁补偿款80万元支付给原审原告,赔偿原审原告经济损失156000元(2013年6月9日—2016年9月9日),并支付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80万元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驳回再审申请人周靖某、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兰光明 审判员 李张平 审判员 于 宙
书记员: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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