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靖国,系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通信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彦平,系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询问被告,被告同意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庞春艳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书记员: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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