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周某
邢某某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聂联席
陈铁贤
张某某
原告周某。
原告周某。
原告邢某某。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联席。
委托代理人陈铁贤。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周某、邢某某与被告聂联席、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周某、邢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联席、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周某、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周某、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周某、周某、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周某、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周某、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周某、周某、邢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连军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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