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汉族,务农,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田县,
原告:周项元,男,汉族,务农,xxxx年xx月xx日出生,务农,住罗田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闻金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洪汉某,男,汉族,职工,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求平,男,汉族,务农,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余斌,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周项元与被告洪汉某、洪汉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周项元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周项元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周项元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周某、周项元负担。
审判员 徐金烽
书记员:晏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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