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周跃进(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
许某某
嘉鱼县志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跃进,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嘉鱼县志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4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刘思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许某某与被告嘉鱼县志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许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许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周某、许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许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周某、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平红
书记员:洪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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