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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礼、伊春市鑫磊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长礼,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伊春市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市鑫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对青山委096号。法定代表人:周长礼,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晓慧,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美溪区信访局干部,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述辉,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美溪区旅游服务中心干部,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长礼、伊春市鑫磊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晓慧、王述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美溪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8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长礼、伊春市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长礼、伊春市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周长礼、伊春市鑫磊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利
审判员 张秋妍
审判员 杨 洋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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