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柱
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
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晓华(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张宗荣
松滋市海鹰置业有限公司
徐坤银
原告周长柱。
委托代理人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海鹰建工),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梁本海,湖北海鹰建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宗荣,湖北海鹰建工总经理助理。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松滋市海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海鹰置业),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松滋海鹰置业经理。
被告徐坤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柱诉被告湖北海鹰建工、松滋海鹰置业、徐坤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长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长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周长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长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长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周长柱负担。
审判长:郭敏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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