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20层。
原告周某与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毅
书记员:郑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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