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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监利县鑫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王道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监利县鑫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道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县鑫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国军。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鑫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爱民

书记员:郭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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