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东元,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光某,农民。
被告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滕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黄光某、被告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光某、被告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黄光某、被告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于 建
书记员:付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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