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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林顺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梓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周某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谢琴铮

书记员:陈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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