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双鸭山分行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禄,
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祥海(与陈某某系母子关系),****年**月**日出生,男,汉族,
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万集3#。
法定代表人:王孝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淑滨,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
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以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昱
书记员: 邢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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