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关玉春,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光辉
书记员:鲍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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