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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花诉刘某某、张某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金花
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某飞

原告周金花,女,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住涞源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张某飞,又名张燕,男,系刘某某丈夫,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花与被告刘某某、张某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下落不明,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院以邮寄通知的方式将该情况向原告予以说明,同时告知原告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到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并说明了逾期按撤诉处理的后果。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签收邮件后,一直未到庭办理公告事宜,至今已超过七天。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之规定,交纳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原告不交纳公告费,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负担。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之规定,交纳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原告不交纳公告费,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志国

书记员:马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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