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胡琼树(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
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熊震中
周金榜
王永红(湖北仙桃法律援助中心)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自由职业,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树,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震中,该公司法务部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彭某某、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金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某某、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35元均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某某、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3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丁盼
书记员:XX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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