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林。
委托代理人罗寒松,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细顺。
委托代理人赵辅和,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金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金枝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金枝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金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7333元,减半收取为3666.5元,由上诉人周金枝负担(上诉人周金枝没有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柴 卓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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