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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华与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陈伟,男,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原告周金华与被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树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华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欠原告周金华瓷砖款16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项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某偿还所欠原告周金华瓷砖款16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9元,诉讼保全费190元,共计299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树彬

书记员:李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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