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重建,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12X57。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重建与被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重建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重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重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重建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 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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