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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徐雪琴
陈世月(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吉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孵化园11栋。
法定代表人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雪琴,该公司财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世月,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吉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四明,被上诉人吉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雪琴、陈四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夏昌筠
审判员:王凯群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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