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喻某某
黄海闻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喻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黄海闻,男,汉族。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喻某某、黄海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群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喻某某、黄海闻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海闻为多年朋友,2014年经其介绍认识被告喻某某,被告黄海闻从中斡旋,由原告借给被告诺亚光电公司和喻某某200万元,该借款由被告黄海闻提供连带保证,后被告喻某某陆续还款,至2015年7月15日被告还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24万元,利息24万元,合计148万元,该笔借款双方约定每月利率按照4%计算(起诉时原告按2%计算),并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告迟迟未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恳请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480000元,并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还清时按月息2%支付利息。
上述三被告均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从本案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看,可以认定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喻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
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喻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后,陆续向原告归还过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
至2015年7月15日经双方结算后,二被告目前仍下欠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124万元、利息24万元。
二被告为此向原告周某某出具书面借条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喻某某至今未向原告周某某偿还借款本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被告黄海闻作为上述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保证人,也依法应当承担相关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周某某现诉请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但其诉请三被告按148万元作为未还借款基数承担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据实予以调整,按未还借款本金124万元作为借款基数确定被告承担后期的相关借款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124万元、利息24万元并按月息2%的标准承担上述未还借款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
被告黄海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9060元,由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从本案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看,可以认定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喻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
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喻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后,陆续向原告归还过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
至2015年7月15日经双方结算后,二被告目前仍下欠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124万元、利息24万元。
二被告为此向原告周某某出具书面借条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喻某某至今未向原告周某某偿还借款本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被告黄海闻作为上述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保证人,也依法应当承担相关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周某某现诉请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但其诉请三被告按148万元作为未还借款基数承担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据实予以调整,按未还借款本金124万元作为借款基数确定被告承担后期的相关借款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124万元、利息24万元并按月息2%的标准承担上述未还借款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
被告黄海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9060元,由被告湖北诺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喻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志
书记员:杜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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