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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李洪升,保险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印厚

书记员:张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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