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李洪升,保险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印厚
书记员:张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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