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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金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王殿义(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
金某
高秀珍(内蒙古额尔古纳法律援助中心)
侯普会
牧兰
赵波(内蒙古额尔古纳新华街法律服务所)

原告周某某,男,满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代理人王殿义,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代理人高秀珍,内蒙古额尔古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侯普会,男,汉族,三河马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牧兰,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代理人赵波,额尔古纳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金某、侯普会、牧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1.12元,减半收取2505.56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1.12元,减半收取2505.56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沙忠慧
审判员:宋锡杰

书记员:仉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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