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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李聪哲)。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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