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马洪波
殷向松
刘某某
刘某
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
兰西县凯某亚麻制艺术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某某,现住兰西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洪波,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殷向松,现住兰西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现住兰西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兰西县凯某亚麻制艺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斌,职务经理。
申请人周某某、马洪波、刘某某、刘某因与兰西县凯某亚麻制艺术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某、马洪波、刘某某、刘某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所承建的工程系黑龙江凯某亚麻制艺术品有限公司的校舍和库房,虽然出具欠据系被申请人兰西凯某亚麻制艺术品有限公司和何立娟,但何立娟为躲避债务将兰西凯某亚麻制艺术品有限公司变更法人,其名下无任何财产,所以申请人要求追加黑龙江凯某亚麻制艺术品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承担给付欠款义务。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四)项、第二百条 一款(一)项之规定,申请人周某某、马洪波、刘某某、刘某的申请符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四)项、第二百条 一款(一)项之规定,申请人周某某、马洪波、刘某某、刘某的申请符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王鹤
审判员:张银凤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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