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敬义),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保云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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