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与赵某某、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许某某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又名赵建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许某某,女,1978男3月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某(又名赵建兵)、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芳
审判员:陈晨
审判员:党红欣

书记员:申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