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许某某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又名赵建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许某某,女,1978男3月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某(又名赵建兵)、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芳
审判员:陈晨
审判员:党红欣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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