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跃进
王圣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黄美英
石某某
陈某某
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贺某某
龚青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
陈卉(湖北荆州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
原告:周跃进,在外打工。
原告:黄美英,(系受害人周跃进之妻)。
二
原告
法定代理人:周理。
原告:石某某,(系受害人周跃进之母)。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圣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青松。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326号。
负责人:腾秋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卉,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跃进、黄美英、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贺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中三原告因本案事故在工伤申请认定中未予审结,故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现因原告周跃进已死亡,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通知了原告之子周理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等待原告周跃进的继承人参与诉讼。后本院多次与原告周跃进之子周理电话联系均系暂停服务状态,原告周跃进的委托代理人王圣平均也无法联系到原告的继承人。因此,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跃进、黄美英、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贺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中三原告因本案事故在工伤申请认定中未予审结,故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现因原告周跃进已死亡,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通知了原告之子周理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等待原告周跃进的继承人参与诉讼。后本院多次与原告周跃进之子周理电话联系均系暂停服务状态,原告周跃进的委托代理人王圣平均也无法联系到原告的继承人。因此,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呙玉莹
审判员:关俊
书记员:刘丽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