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超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罗某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某县凤山镇六石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朱大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超进与被告朱某某、被告罗某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周超进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超进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超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周超进负担。
审判长 方振山
审判员 金春雷
审判员 方澜林
书记员:何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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