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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董某、简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董某
简宝某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
被告简宝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董某、简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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